新華網杭州11月6日電(記者抗癌食物韋慧  裘立華)浙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杭州蕭山“1·1”縱火案罪犯李麗娟一審宣判,認定李麗娟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後查明:李麗娟系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二號廠房二層包裝倉庫員工。2012年12月,其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班長王銘等人產生怨ARMANI憤,遂決定放火報複。
  2013年1月1日凌晨2時許,李麗娟穿著男式棉衣,騎乘事先充好電的舊電動車,攜帶事先購買的打火機從其居住的杭州市蕭山區瓜瀝鎮運西村出發,沿三益線到達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為躲避公司大門監控,李麗娟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從廠區西側進入二號廠房,沿樓梯進入二層包裝倉庫內,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騎電動車繞行杭州友成找房子機工有限公司後返回住處。
  火災發生後,緊鄰包裝倉庫的組立車間員工首先發現並迅速報警,當時仍在公司上班的193名員工被及時疏散。因二號廠房存放大量紙箱、鈣塑箱、泡沫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致該公司二號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生產產品等財物系統傢俱全部焚毀。
  火災撲救中,消防官兵房屋貸款尹進良、陳偉、尹智慧犧牲,另有3名消防戰士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大火造成被害單位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餘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麗娟為發泄因工作崗位調整等原因產生的怨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倉庫中縱火焚燒該公司財物,並造成3名消防官兵犧牲、3名消防戰士受傷,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000餘萬元,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麗娟歸案後雖有悔罪,但尚不足以減輕其罪責,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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